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监察委员会
执政以来我们国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。强调对于反腐败要坚持,无禁区、全覆盖、零容忍,要坚持,打虎、拍蝇、猎狐。十九大报告也指出: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,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紧,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,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,伴随着就《宪法》的修改和《监察法》的制定,平行于“一府两院”的监察委员会(下面简称为“监委会”)应运而生。
一、 机构设置
监委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,负责对于所有可以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。其取代了之前的行政监察局(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的调查和处分)和反贪局(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)的职能。监委会的设立整合了反腐败的全部职能,反映了国家壮士断腕的反腐败决心。因此,为了保证重拳出击整治腐败的拳头不会再次的分散,《监察法》明文规定,上下级的监委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。
监委会设置在县级以上的单位,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。它的人员构成包括: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若干。其中主任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,并且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(每届5年)。主任选举产生后可以向人大的常委会提名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,并终由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。综上所述,监委会同时对上级监委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。
二、职责权限
监委会的职责主要集中于监督、调查和处置。同时,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和教育也是由于监委会进行的。具体而言,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。
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事实是由监委会进行调查的。诫勉谈话、讯问留置、查封扣押、搜查取证等是监委会经常采取的调查措施。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是此次《监察法》制定的亮点之一,该措施取代了之前饱受诟病的“两规”措施。其作用相当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羁押性的强制措施。留置时间一般为3个月,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的时间长也是3个月。
对于存在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,只要违法情节尚且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,监委会就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实施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和开除等处分。对于承担领导责任的管理者而言,还可以因为履行监督职责不利而被问责和进行诫勉谈话。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形监委会还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对于监委会在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是认可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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