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吉林省考申论热点:教育惩戒权
【背景链接】
2020年12月,教育部颁布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,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,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、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、程序、措施、要求。《规则》指出,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,学校、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、扰乱秩序、行为失范、具有危险性、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。
公考角度解读
[提出观点]
教育惩戒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,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。
[综合分析]
内涵
教育惩戒是指学校、教师基于教育目的,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、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,促使学生引以为戒、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。
教育惩戒的属性,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,学校、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,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、教师一种权力。
实施的对象和方式,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、训导和矫治。
教育惩戒行为的目的性,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,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。
原则
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、合法性、适当性的原则,主要体现在:
一是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,注重育人效果,坚持育人为本。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,注重人文关怀,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、增强自律、改过向上的目的。
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,做到客观公正、合法合规。要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,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。
三是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,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、主观认识、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,以求佳育人效果。
2021吉林省考申论热点教育惩戒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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